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实施下列性骚扰行为: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语音、视频等信息;

(四)利用职权、从属关系、雇佣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明示、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行为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性骚扰行为。

受侵害妇女可以向用人单位、学校、性骚扰行为发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侵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