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相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履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未编制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河道岸线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在流域内乡(镇)交接断面设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检测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乡(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可养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