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5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5年5月22日七台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及减量化工作;
(三)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举报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Chapter 2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
鼓励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合同文本。
鼓励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从源头上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鼓励施工单位改进施工工艺,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产生,就地利用建筑垃圾。
鼓励监理单位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相关措施和要求纳入监理范围。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措施、目标等。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村屯、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本单位负责;
(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一)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二)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投放至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点,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
(三)不得将装饰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
(一)督促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二)劝阻、制止违规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并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清运的,由管理责任人负责清运,费用由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人除上述管理责任外,还应当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点。投放点的设置规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Chapter 3建筑垃圾运输
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Chapter 4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
(一)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种类和数量接收、处置建筑垃圾;
(二)采取扬尘污染、水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场区、出入口、通行道路、附属设施以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按照规定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四)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因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拟停止利用和处置活动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一)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分类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合理规范使用。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