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下列区域、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禁止养犬区域;
(二)福利院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历史名人故居、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四)公共汽车、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机、船)室,但是经营者、管理者同意,并且乘客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或者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但是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但是应当使用犬绳(链)牵领。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