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建、改建房屋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安排等内容的燃气供应方案。配套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并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