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选址手续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办理选址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列入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