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房屋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安排等内容的燃气供应方案。配套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并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