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30, 2025
- Articles
- 10 articles
(2025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部门协同机制和监测网络体系,明确行政区域内开放水域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协调解决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有关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水域的管理,明确看护和巡查人员,常态化开展巡查排查,在重点水域设置警示标牌,公布责任人、联系电话,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公安、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重点水域岸线安全防护设施。在溺水风险高发时段,加强对危险水域的巡查,防止中小学生私自下水游泳、戏水、滑冰。
民政部门应当健全以流动学生、留守学生和困境学生为重点的关爱服务体系、救助保护机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学生、留守学生和困境学生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
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开展学生游泳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知识。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电信运营商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公益短信发送。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关爱行动、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等。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填,尚未回填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游泳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校馆合作等方式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在有条件的村、社区建设适宜的游泳、戏水场所及相应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举办多种形式的游泳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