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女学生的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等教育,并将相关课程纳入教学计划。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查询应聘者、在职者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具有上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