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3,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20 articles
(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基层档案馆和档案室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机构)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档案馆应当挖掘、总结和提炼档案资源中的历史智慧、历史经验、历史启示,发挥档案资政参考作用。
档案馆应当通过展览陈列、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涉及国家秘密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归档。
实施重大战略、建设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组织或者承办重大活动的牵头单位(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在每年六月底前会同各参与单位(部门)完成上一年度材料的归档,并自工作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在其停止工作前向有关单位(部门)或者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档案馆建立统筹协调、提前介入、清单管理、分工负责、情况互通的档案工作制度机制,推动档案工作与相应工作同步。
县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档案专项验收。
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实行重点保护,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
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等。
本条所称红色档案,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档案。
鼓励和支持开展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特色品牌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资源建设。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和监督指导。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突发事件档案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推动电子文件从形成到归档、处置等的全过程管理,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妥善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对馆藏档案进行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应当配合开展开放审核工作。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设置开放档案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档案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和支持档案馆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行业协会等建立档案研究平台和人才教育实训基地。
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措施。
鼓励和支持开展主要面向东盟的档案研究整理、开发利用、人才培训等国际档案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