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1,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5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4年12月31日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村民住宅相对集中的区域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基层社会消防安全治理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灭火应急预案制定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协助开展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灭火应急预案,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帮助孤寡老人、独居残疾人和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排查并消除火灾隐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使学生增强消防意识,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
Chapter 2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定期公示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四)在每栋住宅建筑的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责任;
(五)在高层住宅建筑每层楼梯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张贴楼层标识;
(六)查看消防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和更新,确保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
(九)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至少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十一)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自防自救和人员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十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
(一)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作出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三)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六)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申请的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筹集的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配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
(五)依法履行对儿童、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的监护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Chapter 3监督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公共消火栓,并保持消火栓的水压和水量。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屋时,应当配置、摆放上述灭火器材和逃生疏散设施器材;灭火器材报废的或者逃生疏散设施器材损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配置、摆放。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三)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前室、屋顶疏散平台等部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杂物等或者锁闭安全出口;
(四)妨碍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门、防火卷帘;
(五)擅自改变楼梯间、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
(六)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隔,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通道等;
(七)破坏住宅建筑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八)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九)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
(十)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十一)使用泡沫夹芯板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十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
(十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