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

(三)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前室、屋顶疏散平台等部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杂物等或者锁闭安全出口;

(四)妨碍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门、防火卷帘;

(五)擅自改变楼梯间、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

(六)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隔,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通道等;

(七)破坏住宅建筑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八)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九)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

(十)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十一)使用泡沫夹芯板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

(十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

(十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