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