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定期公示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四)在每栋住宅建筑的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责任;
(五)在高层住宅建筑每层楼梯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张贴楼层标识;
(六)查看消防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和更新,确保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
(九)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至少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十一)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自防自救和人员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十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