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将行政调解相关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权责清单,依法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
有关部门可以在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知识产权等领域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行政机关依法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调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