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鼓励在医疗卫生、劳动关系、道路交通、消费、物业管理、金融、土地承包、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指导其开展工作。鼓励设立特色调解工作室,为有专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