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3, 2025
- In force from
- June 13, 2025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7年8月31日河池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2月6日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刘三姐歌谣、密洛陀、仫佬族古歌、莫一大王、谈崖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山歌、天峨壮族八仙、宜州渔鼓、宜州彩调等传统音乐、戏剧、曲艺;
(三)铜鼓舞、壮族舂榔舞、壮族打扁担、瑶族猴鼓舞、壮族板鞋舞等传统舞蹈;
(四)毛南族花竹帽编织工艺、瑶族服饰等民族服饰制作技艺、贡川纱纸制作工艺、壮族铜鼓铸造技艺、特色饮食烹饪等传统技艺;
(五)民间传统医药、医技;
(六)壮族蚂节、壮族铜鼓习俗、仫佬族依饭节、毛南族肥套、瑶族祝著节、毛南族分龙节和民族婚庆等民俗;
(七)仫佬族舞草龙、瑶族射弩、白裤瑶打陀螺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研究制定联合保护措施;
(二)推进重大项目实施;
(三)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协调解决其他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主管部门。
(一)宣传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研究;
(六)监督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使用;
(七)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培训、宣传活动;
(八)定期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等情况进行检查;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利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体育旅游、档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通过普查、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濒危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项保护计划。
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实行严格保护。
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
(二)具有民间文化传统,世代相传,有鲜明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
(三)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的;
(四)具有传统工艺和技能的;
(五)具有见证各民族活态文化传统独特价值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容保持完整;
(二)当地居民有保护传承的意愿;
(三)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正常、效果显著;
(四)有固定的传承活动场所和传承人。
国家级代表性名录项目所在的核心村屯应当建立展示馆、传习所。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习户、传承工作室。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有关协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等业态,推动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不得歪曲、贬损。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节庆、会展、民间习俗,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及传统手工艺品展销等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应当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专区。
每年6月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文化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应当通过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办学、办班等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毁损、被盗和遗失的;
(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