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支持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有关协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等业态,推动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不得歪曲、贬损。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