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为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设立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基金,用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宣传、教育、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和奖励。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基金来源:

(一)对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猎捕一、二级保护动物时向申请者收取的《猎捕证》、《准运证》、《年检证》等证件的工本费和收取的资源补偿费、保护费;

(二)每年从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金额总数中,核收百分之五的资源补偿。由经营部门年终一次结算交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三)从教学、研究、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猎采标本等活动应交的保护管理费;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场所收取的赔偿费;

(五)当地人民政府的拨款、募集的捐款、其他来源的款项。

各种动物价值及各项保护管理收费标准和基金收集、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