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对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野外参观、教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者,需持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