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9,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5年4月1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服务便利。
财政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落实有关资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弘扬慈善文化。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促进工作。
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慈善组织进行指导、监督。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或者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开展慈善捐赠、设立慈善项目,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慈善礼遇机制,在消费优惠、窗口服务、培训提升、困难帮扶等方面提供关爱礼遇,尊敬、优待慈善捐赠人。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协同完善慈善信托配套制度,探索开展不动产、股权等慈善信托财产登记,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受托人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诚信、谨慎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建立慈善信托预算管理、投资分析和执行管控机制,并依法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捐赠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慈善组织进行核实,也可以向民政部门反映。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慈善服务场所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慈善专业,开设慈善相关课程。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与慈善组织合作,培养应用型慈善事业实务人才。
鼓励设立以慈善专业人才培养为目的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和慈善项目。
鼓励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出资、各方参与等方式,设立社区基金会,创新基金会运作方式,支持社区慈善项目开展。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为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建设提供支持。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慈善工作的支持、指导和服务。
鼓励慈善行业组织按照规定开展褒扬激励活动,推动慈善行业发展。
民政部门应当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等开展慈善文化宣传,加强慈善活动品牌建设,结合9月5日“中华慈善日”开展慈善主题宣传活动。
鼓励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地铁、公园、商场等为慈善宣传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减免相关费用。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为慈善宣传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为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支持。
有关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褒扬激励等的参考依据。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将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