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8, 2025
- In force from
- June 18, 2025
- Articles
- 29 articles
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5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2月26日黄冈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兴建的有关纪念设施。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旅游、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公益宣传。
鼓励依托革命遗址遗迹创建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青少年社会实践等基地。
Chapter 2调查认定
革命遗址遗迹应当由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认定意见,由文物主管部门研究出具认定报告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Chapter 3保护管理
革命遗址遗迹发生重大安全紧急情况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抢救性保护。
(一)在革命遗址遗迹上粘贴或者刻划、涂污;
(二)在革命遗址遗迹上设置非保护用的广告标牌;
(三)转让、抵押非国有革命遗址遗迹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法备案;
(四)未经批准改变国有革命遗址遗迹用途;
(五)擅自改建、迁移、拆除革命遗址遗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未经批准建设与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对革命遗址遗迹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革命遗址遗迹中发现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一)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国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为管护责任人;
(二)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集体所有的,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使用人为管护责任人;
(三)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共有的,其共有人或者使用人为管护责任人;
(四)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管护责任人;
(五)革命遗址遗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护责任人。
(一)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二)开展日常巡查;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保持革命遗址遗迹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发现破坏革命遗址遗迹行为的,及时报告;
(六)进行日常保养与维护,承担日常修缮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维修工作。管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资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修缮革命遗址遗迹的,依法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革命遗址遗迹红色旅游开发,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擅自改变属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遗迹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第一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