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擅自改变属于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遗迹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