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对已经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遗迹,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革命遗址遗迹上粘贴或者刻划、涂污;

(二)在革命遗址遗迹上设置非保护用的广告标牌;

(三)转让、抵押非国有革命遗址遗迹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法备案;

(四)未经批准改变国有革命遗址遗迹用途;

(五)擅自改建、迁移、拆除革命遗址遗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