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9, 2025
- In force from
- June 9, 2025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05年2月2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0年1月20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2月2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治旗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由自治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控告方式,对举报、控告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主动为环卫工人提供帮助。
环卫工人应当遵守环卫作业规范标准,文明作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人和责任要求,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以责任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路、铁路、车站、机场、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地),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人负责;住宅小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工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情形;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雪铲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清雪责任人应当在道路两侧1.5米范围内堆放积雪,并做到堆放整齐。
清雪责任人应当将积雪清运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铲冰扫雪工作应当确保城市道路畅通。非通行的区域,可以结合自治旗特点,保留冰雪景观特色。
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得阻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施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流动商贩的管理,统一规划经营区域、路段,分时开放,并制定经营者准入标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
临时饮食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和防渗漏垫,收摊时应当将产生的垃圾、污水、污油清理干净,不得造成地面污染。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消防通道、影响市容和通行。
使用道路临时非收费停车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放。
(一)临街工地设置围栏;
(二)及时清运渣土等废弃物;
(三)工地内设置临时厕所,并保持清洁;
(四)在工地出入口设置并使用防止车辆污染道路的设施;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六)工地应随时进行扬尘处理。
经批准进行开挖城市道路、维修地下管线、清疏排水管沟等作业的,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及时清运渣土、淤泥等废弃物。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三日内,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按照不低于原道路标准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果皮箱、垃圾箱、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宠物携带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三)踩踏或者污损候车亭、宣传栏、值勤岗亭、报刊亭、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
(四)高空抛撒废弃物,乱排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五)在城市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
(六)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或者在居住区售卖、存放猪、羊、牛、兔、鸡、鸭、鹅、食用鸽等禽畜;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保洁,并及时清运垃圾。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逐步推行分类排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建筑、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造产生的垃圾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从事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地。
(一)责任人未按照时限、标准清扫、清运道路积雪的;
(二)责任人未将积雪清运到指定地点随意倾倒的。
(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影响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吊挂物品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破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高空抛撒废弃物,乱排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或者在居住区售卖、存放猪、羊、牛、兔、鸡、鸭、鹅、食用鸽等禽畜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