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宠物携带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三)踩踏或者污损候车亭、宣传栏、值勤岗亭、报刊亭、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

(四)高空抛撒废弃物,乱排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五)在城市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

(六)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或者在居住区售卖、存放猪、羊、牛、兔、鸡、鸭、鹅、食用鸽等禽畜;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