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范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防范、制止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四)发现通过网络窃取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暂停相关服务、保存相关记录,并依法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按照要求进行技术安全防范整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