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驻外机构或者驻外人员的派出单位应当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方案,落实情况通报、安全巡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指导。
驻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单位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
(一)被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策动、引诱、胁迫、收买;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资料、物品、数据;
(三)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邪教组织、暴恐组织;
(四)在境外擅离职守、滞留不归;
(五)其他涉嫌间谍行为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