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事件等因素,依法编制并动态调整本省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范义务:
(一)建立本单位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具体职责;
(二)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内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反间谍技术防范的要求和标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网络建设、运维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实施网络建设、运维项目服务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在运维过程中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中断操作并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四)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六)发现不明无人驾驶航空器、热气球、滑翔伞、动力伞、系留气球等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和空飘物在本单位上空飞行的,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七)落实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保护措施,加强对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的保护;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