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范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防范、制止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四)发现通过网络窃取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暂停相关服务、保存相关记录,并依法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按照要求进行技术安全防范整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