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30, 2025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进入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行业、领域。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其在大陆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进行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台湾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本省注册的法人,可牵头或者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本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本省注册法人的台湾同胞,可以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同等政策。
在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从事研究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申报有关科学基金项目。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智能制造示范车间、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环保信用评价绿色企业等认定,获得认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同等享受支持政策。
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可以被提名科学技术奖。
鼓励苏台两地开展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拓展农业合作领域。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支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农业园区创新发展,深化苏台农业融合发展。
鼓励在本省的台资金融机构与本地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整合优质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对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授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等服务,可以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可以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本省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苏台两地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联合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
支持各类涉台经济园区建设,深化苏台两地产业合作。
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报国家、省艺术基金项目。
本省广播电视台、有资质的视听网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地区制作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
支持苏台两地制作单位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
支持台湾地区文化创意机构、台湾同胞参与本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运营。
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本省举办的各类文化创意赛事。
鼓励在本省的台湾同胞以适当形式参加各级工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等群团组织及其活动。
在本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
台湾同胞在本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相关待遇。
台湾同胞取得大陆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省医疗机构申请注册并执业,与本省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可以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省申请注册执业。
在本省高等学校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支持苏台两地开展校际交流合作,构建交流合作平台。台湾地区教师可以按照规定到本省任教。
鼓励台湾地区青年来本省就业。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青年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到本省高等学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
参加职业培训的台湾地区大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本省给予的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服务台湾地区青年的就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吸纳台湾地区青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台湾同胞在本省从事有关活动,可以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基本社会保障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七)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办理公交卡、老年人优待证、公园游园年卡、图书馆读者证;
(五)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六)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七)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八)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九)在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十)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前款规定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