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办理公交卡、老年人优待证、公园游园年卡、图书馆读者证;

(五)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六)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七)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八)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九)在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十)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前款规定的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