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城市照明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