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广场、道路、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管理单位和清扫作业单位负责;

(二)城市绿地由养护单位负责;

(三)河道、水渠、水库以及附属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旅游景区、公园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八)农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报刊亭、警务亭等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十)工程建设用地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