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城市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城市照明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