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依法修建的非河湖工程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运行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河湖保护管理标准规范的,责令及时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