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原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评估论证,并按原编制程序办理。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