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开发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原组织编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评估论证,并按原编制程序办理。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