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互衔接。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空间利用、设施共享、景观建设和功能扩展等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对适宜发展旅游产业的村庄应当合理安排旅游建设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