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严格限制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立。在地处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点,本地市场供应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以及屠宰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屠宰证书的小型生猪屠宰点不符合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满后未改造提升或者经改造提升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小型生猪屠宰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