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提交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并适时修订。

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及时修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参与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