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8,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5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24年12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等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协调推进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行政区域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住房治安管理工作,开展居住人员信息登记,督促指导租赁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加强治安防范。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对租赁住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租赁住房消防安全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租赁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出租与承租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四)原规划设计为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储藏室、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按间出租住房的,每间房间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配备灭火器。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改变规划用途的;
(三)经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本条例施行前已出租并仍处于出租状态的,出租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
提交材料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租赁登记备案。
(一)向承租人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住房合法来源资料;
(二)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承租人联系方式,告知承租人、实际居住人遵守与租赁住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三)发现治安隐患或者涉嫌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接到涉及租赁住房的投诉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处理,或者到场督促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处理投诉事宜;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
(五)不得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出租住房;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一)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者通知出租人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治安隐患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Chapter 3房地产经纪和租赁经营
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为其从业人员办理执业信息卡。
从业人员应当持执业信息卡实名执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注明执业信息卡编号。
执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范。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贵州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经纪服务完成后,应当协助出租人及时向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请租赁登记备案。
对已租赁的房源应当即时撤销其发布的房源信息。
Chapter 4房源租赁信息互联网发布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其提交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执业卡信息及真实房源证明材料,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核验后给予发布。
Chapter 5服务与管理
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发现租赁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租赁当事人或者实际居住人整改,并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二)原规划设计为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储藏室、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三)每间房间人均建筑面积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一)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二)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一)未备案;
(二)未办理备案变更;
(三)未在其经营场所或者网络服务平台如实公示备案证明文件、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或者投诉受理电话;
(四)未办理执业信息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