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住房合法来源资料;
(二)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承租人联系方式,告知承租人、实际居住人遵守与租赁住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三)发现治安隐患或者涉嫌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接到涉及租赁住房的投诉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处理,或者到场督促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处理投诉事宜;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
(五)不得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出租住房;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