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或者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法规,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

(二)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关系、容易出现部门利益倾向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法规,由法制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或者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主体起草;

(三)重要的行政管理类法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四)其他的行政管理类法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草;

(五)创制性地方性法规,可以采取有偿征集法规草案形式进行起草。

法规起草人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成立起草小组,并且对任务、人员、时间和经费予以明确和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