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按照不低于该成果入股作价金额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为奖励和报酬,持股人享受相应的股份权益;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技术转让费用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和报酬;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可以连续五年从实施该项成果销售收入中按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奖励和报酬,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进入管理费用。

前款奖励中,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和报酬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