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25
- In force from
- April 7, 2025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1年6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6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1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4年12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肉品管理,是指对用于肉品生产经营的畜禽的购销、运输、存留、屠宰及肉品的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管理。
生产经营肉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肉品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作用,积极维护肉品市场秩序。
Chapter 2检疫管理
货主申报检疫,应按规定提供相关防疫资料。
畜禽贩运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对屠宰检疫合格的肉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监督屠宰厂、点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肉品包装物上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监督屠宰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Chapter 3屠宰管理
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肉品的畜禽定点屠宰点。畜禽定点屠宰点的肉品具体销售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工具;
(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能力;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设立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除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
(一)不得给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
(二)严格执行畜禽临宰前静养的规定;
(三)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
(四)不得屠宰死因不明、病(毒)死畜禽及已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
(五)不得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
(六)不得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七)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八)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
(九)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肉品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擅自屠宰者提供屠宰场所。
(一)有固定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水源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二)有防疫、消毒制度和消毒设施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人员;
(四)在当地县级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备案;
(五)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Chapter 4经营管理
积极推进信息化追溯,加快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职能部门间肉品质量安全信息自动关联与共享,并积极推进肉品交易环节电子化结算。
生产经营清真肉品必须符合有关清真食品的规定。
(一)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二)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三)腐败变质或者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掺杂、感官性状异常以及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肉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冷藏专用车辆运输。
严禁用长途客车、公共汽车、铁路客车等非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营销性畜禽、肉品。
外埠(含进口)肉品进入本市批发销售前,经销企业应当按批次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平台。
肉品批发市场主办者应当与入场肉品销售者签订肉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肉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并纳入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未签订肉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肉品销售者签订肉品质量安全协议。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肉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肉品进行抽样检验,及时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品。
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
批发肉品应当如实记载供应方、采购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肉品基本信息。
采购肉品应当保存供货方的基本信息和详细记载肉品名称、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保质期限、数量等内容的票证。
销售肉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检验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变造肉品的检疫、检验证明和检疫、检验标志。
肉品检疫、检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畜牧主管部门制定。
Chapter 5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肉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定点屠宰厂(点)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接到投诉、举报,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发现违法屠宰、经营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Chapter 7附则
(一)畜禽是指猪、牛、羊、鸡等饲养动物;
(二)肉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屠宰厂(点)、批发企业、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肉制品加工企业、学校食堂及餐饮企业等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