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物的;
(二)对工程设施疏于巡查、检查、监测、维护和检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水环境保护措施的;
(三)虚假填报或者篡改工程运行数据的;
(四)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五)不及时清理安全隔离设施内垃圾、打捞水面漂浮物、防控清除水草和藻类的;
(六)不制定工程运行应急预案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