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划定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并公示的;

(二)不及时制订、下达、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三)不编制、不执行供水水源调度应急预案、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不履行水质监测、水污染防治职责的;

(五)不建设截污导流工程、封堵排沥口,不合理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的;

(六)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的投诉举报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配套工程运行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协调处理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