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配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明渠段游泳、垂钓、滑冰、洗涤、放生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生外来物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破坏安全隔离设施、擅自进入隔离区域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妨碍、阻碍配套工程运行机构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监测、维护和检修等作业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管道、暗涵上方地面及其边线两侧向外延伸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根系深达管道、暗涵埋设部位的植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新建、扩建超过荷载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超过荷载标准的重物,行驶超过荷载标准的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堵塞截污导流工程,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挖塘、挖沟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以及水文水质监测、水量计量、工程控制、堤防护岸、闸门等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