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应当遵循确保工程安全、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保护相关权益人权利的原则,并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明渠、泵站、水闸、管理站、分水口门等工程设施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三十米以内的区域;
(二)邢清、石津、保沧、廊涿干渠管道、暗涵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三十米以内的区域,其他管道、暗涵等地下输水工程为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十米以内的区域,其中穿越城镇、村庄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三)与河流交叉的管道、暗涵等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交叉河道上下游延伸至不少于五十米的区域。
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需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保证配套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照划定程序执行。
配套工程通信光缆、电力线路以及交通等设施的保护范围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